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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地棒委(協)會辦理教練或裁判講習會行政作業流程須注意事項
有關各地棒委(協)會辦理教練或裁判講習會行政作業流程案如下,惠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及「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辦理。
二、 近年陸續發現部分體育會所核發之教練或裁判證照於核發時未依行政程序陳報各相關單位核備,致持證人於使用時遭不予承認之情事發生,影響持證人權益甚大,故本會特重申辦理講習會之合法流程:各地棒委(協)會備妥計畫書及課程表報請所屬體育(總)會轉送台灣省體育會再轉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核備及登錄,始能公告接受報名及發證。
三、證照之格式應有持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相片、發證日期、發證字號及體育(總)會之印章或鋼印,另證照之發證單位僅能由體育(總)會所製發。
四、依規定參加學員之年齡至少須滿20歲。凡違反「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及「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規定之證照,使用時也將會面臨不予承認之情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