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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啟示

本會今年一月及三月針對教練與裁判證照,發出以下兩點訊息:

1.各地方體育團體核發全國體總登錄在案並於111年1月10日後仍為有效之教練與裁判證照,須經由參加講習會考試才可換發協會證照。
2.臺北市體育總會於107年5月28日前辦理講習會核發之證照,因故展延無效,即使證照上效期有效仍無法使用。

但在經過111年11月10日教練委員會與裁判委員會討論後,為符合一切法規規定程序,做出以下決議:

原公告兩點將更正為:

1.將依母法「特定體育團體建立教練(裁判)證照檢定管理辦法第9-1條」辦理,持有各地方體育團體核發教練與裁判證,並經全國體總登錄在案,且於111年1月10日後仍為有效者,相關人員需依規定參加進修課程。(請參閱第9-1條條文)

2.因本會認知落差,致造成權益受損,本會深感抱歉,故已參加本會講習會之重考人員,將折算發給進修時數證明,同時,本會將在今年年底前加開一場次進修課程,供尚未參加進修課程人員進修,請留意本會網站。

3.另,本會111年11月18日至20日於雲林環球科技大學辦理教練暨裁判專業進修課程研習會,現延長報名至11/16止,報名網址:https://reurl.cc/7jDpqQ


第9-1條條文:
1.本辦法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發布生效前,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實施相關規定,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於本辦法111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均至114年12月31日止。
2.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教練(裁判)證者,於前項有效期間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得依原取得前項教練(裁判)證之級別,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換發本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與裁判證;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之。

附註: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教練證照檢定管理辦法法規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82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證照檢定管理辦法法規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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