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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舊版棒球裁判證照效期及換發說明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本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對象:凡於107年5月30日教育部發布生效前已取得本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裁判證,且於111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
有效期間:均至114年12月31日止。
換發方式:
A. 本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裁判證
須依本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第9條第2項規定參加專業課程進修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得依原取得裁判證之級別,向本會提出申請換發原級別裁判證,再由本會轉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製發裁判證照。
B. 非本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裁判證
須依本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規定參加講習會,依本會109年2月27日第12屆第4次技術暨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經測驗合格且無前項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轉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製發裁判證照,效期得追溯原單位核發日期。
備註:自111年1月11日起取消原舊證照積點制及複訓後換發證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