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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
水準,促進運動發展,鼓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繼續為本市爭取榮譽,
並協助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須現籍且最近十年內設籍本市,十年內
成績符合下列資格,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國民:
(一)A+級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者。
(二)A級選手:
1.獲得亞洲運動會前六名,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奧林匹克運
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2.獲得世界正式錦標賽前三名者,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奧林
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3.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者。
(三)B級選手:
1.獲得亞洲運動會前六名者,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全國運動
會正式競賽項目(非屬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
2.獲得世界正式錦標賽前三名者,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全國
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非屬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
3.獲得世界正式錦標賽前三名,該項目屬本市優勢運動項目。
4.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
或第三名者。
(四)C級選手:代表本市、原臺南市、原臺南縣出賽,並於十年內取得
全國運動會二次第一名成績者。
績優運動選手應於取得前項各款資格後十年內,檢具第四點之文件
,向本府提出就業輔導之申請。
三、就業職缺來源:
(一)輔導就業職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約聘(僱、用)人員、臨時
人員及清潔隊員等人員為主,並以排除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
科系之職缺為原則。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職務出缺,應優先以本要點績優運動選手為
對象。
(三)A+級選手職缺依本市推展運動需求得專案簽准晉用為本市正式專
任運動教練,專案簽准晉用者須先具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審定辦法規定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四、辦理程序及應檢具文件:
(一)A+、A級選手採專案安置。
(二)B、C級選手
1.以甄選方式辦理安置。每年配合本府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
)、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招考期程辦理。甄選採口試決
定分發順序,依成績公告正、備取名次,並依名次進行分發作
業,分發完成視同輔導成功。如口試同分,依口試評分表項目
之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力、儀容
態度」進行比分,決定分發順序。
2.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
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三十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
期視為放棄資格,不再進用。
3.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候用期限自公告錄取名單次日起至下一
次本府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
選榜示之日止。
(三)應檢附下列文件:
1.身分證、獲獎後至申請日期間連續設籍本市之戶籍證明文件、
印章、退伍令(免役證明或有關單位開具之分發前退伍證明)
、畢業證書、運動競賽成績證明、獲獎證明、公立醫院合格體
格檢查表及本人最近三個月所攝二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
於報名時均應繳驗正本及影本各乙份,並切結與正本相符。
2.依第三點第三款因專案簽准晉用為本市正式專任運動教練者需
檢具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證明。
前項輔導成功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輔導未成功者,得再提出申請
。
五、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就業輔導作業: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罪名經判刑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判刑確定或交保偵查
當中之人員。
(五)曾犯前四款以外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
(六)依法經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
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民法規定之監護、輔助或禁治產宣告而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
(十一)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六、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得依年度規劃與臺南市甲組棒球隊績優人員退
役轉職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