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消息 ∣ 活動訊息 ∣ 球隊消息 ∣ 其他消息 ∣ 財務專區 ∣ 運動禁藥專區 ∣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有關教練及裁判證換證規定說明
109年本會初發的教練(裁判)證必須遵照「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中第9條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指全國單項協會)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1.特定體育團體。2.受託團體。3.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而本會目前僅同意參加由本會主辦之A、B級教練(裁判)講習會,可從中選取1或多天進行進修,一次限以整天為單位,一天核予8小時進修時數,或本會所舉辦之專長教練研習營,可核予進修時數。
109年初發的教練(裁判)證失效(視為作廢需重考)的情形有:1. 4年有效期間內進修課程累計未達48小時。2.每年未達至少6小時的進修時數。3. 4年有效期間到期前未進行展延。
108年(含)以前本會初發的教練(裁判)證則為4年有效期間到期日後,可再展延1年,惟此期間內若未再參加本會所舉辦同等級或晉級講習會,教練(裁判)證將失效(視為作廢需重考)。
另各地方體育會所發的教練(裁判)證換發作業,尚須等本會於109年2月27日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討論後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