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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8年王貞治盃彰化縣違規使用冒名球員處分決議
有關彰化縣隊總教練曹正盈,教練賴有亮、藍文權於98年6月19日之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中違規使用冒名球員乙案,經本會技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如下:
一、 總教練曹正盈禁賽2年,自98年7月22日至100年7月21日不得參加本會主辦之各級賽事。
二、 教練賴有亮、藍文權不得參加本會本(98)年度所主辦之講習會。
三、 往後本會比賽若再有冒名頂替情形,被冒名及冒名下場之球員亦將遭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