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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官辦熱身賽-票券定型化契約

本契約已公告於2024年第3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官辦熱身賽賽事官方FB(https://www.facebook.com/believetaiwan)及IG(p12.come_together)專頁提供消費者預先審閱。

消費者於購票時均確認本契約已經消費者審閱不少於三日(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除外),消費者購票即同意受本契約拘束。

立契約書人

1.消費者即向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購買本契約第一條定義票券之消費者;及

2.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負責人姓名:辜仲諒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8500056 電子信箱:ctba.org.tw@gmail.com 地址: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號4樓

第一條(定義)

1.1.本契約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舉辦提供觀賞之2024年第3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官辦熱身賽(以下簡稱本賽事)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 1.2.前條約定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悉依本賽事售票網站 (https://tixcraft.com/activity/detail/24_p12exgame)或賽事場所(以下合稱購票渠道)公告為準。但本賽事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超出該賽事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若有管制法規變動,本會保有調整票券數量之權利。
1.3.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係指:
1.3.1.於全家超商(FamiPort )取票者,係指係指FamiPort實體票券;請注意超商繳費證明聯(即小白單)不等同實體票券,消費者繳付手續費後請等待超商店員印製實體票券。
1.3.2.於賽事場所購票者,係指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聯。
1.4.貴賓券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運動賽事內容及變動)
2.1.本會依據本賽事規範舉辦,消費者同意本會依據本賽事規範變更、調整或取消各場次賽事。
2.2.本會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本賽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將確實履行,但有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
2.3.本賽事之各場次國外參賽隊伍係為參加2024年第3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台灣區預賽其中球隊-古巴、韓國、多明尼加及中華(因考量台灣區預賽整體戰力,將徵召部份中職運動員),國內參賽隊伍以中信兄弟、味全龍、樂天桃猿、合作金庫及全越運動,參賽隊伍及運動員名單以賽前一小時繳交之攻守名單並於賽前大螢幕公告為準。
2.4.前項約定之可出賽運動員指參賽報名名單之運動員,非指一定會上場比賽之運動員,各參賽隊伍保有依賽事策略、運動員具體情況調整參賽報名名單之運動員是否上場比賽之權力。

 
第三條(購票規定、費用及付款方式)
3.1.消費者購票時,應遵循下列購票規定:
3.1.1.單筆購票每次最多選購四張。
3.1.2.消費者(訂購人)與付款之信用卡持卡人必須相同,若因資料不同導致訂單問題,消費者應自行負責。消費者未持有信用卡而需以他人信用卡付費,請持卡人加入會員(例如:子女以家長信用卡付費,請家長加入會員,以新會員、持卡人為訂購人身份進行訂票)。
3.1.3.請仔細核對訂購內容(含票種、座位、價格),票券經售出,視同消費者同意支付本次交易內容與價格,恕無法更換,且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本次交易費用。
3.1.4.請妥善保管實體票券及購票證明,如發生遺失、燒毀、破損等情形,除依本契約第5條約定辦理外,一概不予重新開票,請重新購買。
3.1.5.賽事場所售票服務處無法提供網路訂購票券取票服務,請至全家超商 (FamiPort )取票。建議可於當天前往球場時再至超商取票,以減少遺失票券可能。 3.1.6.票券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他人,若有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圖利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本會得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1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3.1.7.有鑒於網路拍賣風氣盛行,有許多來路不明票券在拍賣網站出售競標,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票券,例如但不限於,於拍賣網站或其他非正式授權售票之管道購票,以免自身權益受損。本會保留認定票券真偽之權利,消費者如因此發生無法進場或其他損害個人權益之事宜,本會及拓元售票系統恕不負責。
3.2.票券之費用依購票渠道公告為準。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已出售之票券,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3.3.消費者得依下列任一方式繳付購票費用:
3.3.1.現金。
3.3.2.信用卡(不限發卡銀行)。
3.3.3.其他售票渠道提供之方式。
3.4.提醒消費者,面對千變萬化的詐騙陷阱、日新月異的詐騙手法,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若透過不明管道購票,恐因無法確認交易對象,而難以求償。

第四條(退票機制)
4.1.消費者購票後,如有下列情事,得請求本會退票(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得不予退票):
4.1.1.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免收取退票手續費:
4.1.1.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消費者於延期後之比賽日前出退票請求。
4.1.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變、戰爭、罷工、法定傳染病、政府行為等原因無法如期舉行,經本會於本賽事官方FB/IG專頁及賽事場所現場公告為準,消費者於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出請求者。
4.1.1.3.消費者不得以參賽隊伍及運動員名單為由提出退票請求。
4.1.1.4.本賽事如因法令規定容留人數調整,消費者得於賽事完成後1日內提出退票請求。
4.1.2.消費者個人之事由,退票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百分之十(10%):消費者應於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三日(不包括比賽當日)提出退票請求。例如,比賽日為113年11月10日,則得退票之末日為113年11月7日。
4.2.各項退票作業如下:
4.2.1.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退票作業:
4.2.1.1.如遇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比賽無法進行,補賽日無須更改比賽場地之情形,消費者得持原票券觀看補賽場次或依本規定退票。
4.2.1.2. 如遇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比賽無法進行,補賽日須更改比賽場地之情形,該場次一律採退票方式辦理,恕無法憑原票券觀看原場次之補賽,退票方式如下: (1)預售票紙本票券退票請注意原延賽日之退票公告。
4.2.1.3.若補賽日期尚未宣布,預售票退票期限將延至聯盟公佈補賽日後之補賽日前。
4.2.1.4.超商取票手續費恕不退回(但不加收退票手續費)。
4.2.2.消費者個人事由之退票作業:
4.2.2.1.距比賽日三日內,恕無法因個人因素申請退票。
4.2.2.2.個人因素退票均需收取票價10%手續費。
4.2.2.3.付款完成之訂單,逾期未取票者視同售出,恕不接受退票或退費。
4.2.2.4.超商取票手續費恕不退回。
4.2.2.5.系統將會於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扣除10% 手續費後之金額,退到消費者網路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
4.3.如果有退票票券,會自動釋出於系統上販售。
4.4.網路購票系統將會於 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全額退到您網路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現場購票者應於宣布延賽後一個小時內至現場售票窗口辦理退票,現金購買者,以現金退還消費者,信用卡購買者,將會於 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全額退到您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

第五條(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入場機制)
5.1.實體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消費者應出示下列證明,始得入場:
5.1.1.購買證明(賽事場所現場購票者,請出具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網路購票於超商取票者,應出具超商繳費證明聯)。
5.1.2.購買記名式實體票券之消費者,應另行出示身分證明(附有相片之我國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外國護照)文件。
5.1.3.購買劃位式無記名實體票券之消費者,須另無其他該場次座位之票券持有人入場始得入場。
 
第六條(入場規範)
6.1.為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消費者入場應遵循下列規範:
6.1.1.消費者入場應出示票券。實體票券應出示實體票券,實體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除依本契約第5條約定辦理外,恕不補發。
6.1.2.一人一票,憑票券入場,孩童身高115公分(含)以上,須購買票券入場。兒童身高未超過115公分(不含),可由一位購票者免費攜帶入場觀賞。(一位購票者限帶一名兒童,未購票之兒童恕不提供座位。)
6.1.3.票券限使用一次。本券於比賽中請妥善保存,入場後中途離場者,須加蓋外出章,以利再入場,未蓋者視為離場。
6.1.4.票券限票列場次使用。如有特殊入場規範,悉依購票渠道之公告為準。
6.1.5.各項優惠票券應依本會規定,出示相關證件購買或兌換,並於入場時出示相關證件;如未攜帶證件,請至售票口補票再行入場。相關證件例如:學生證、殘障手冊、身分證等。身心障礙者之陪同者需與身心障礙者持票券一同入場,如有乘坐輪椅者,請至現場將由工作人員協助引導至指定區域觀賽。
6.1.6.若因場館現場設備調整導致座位更動,本會保留更換座位的權利。
6.1.7.為顧及觀眾安全及球場秩序,如攜帶幼兒童時,成人應全程陪同並務請妥善照顧避免意外發生。
6.1.8.如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等疾病或孕婦,務請評估自身情況及相關風險後,再入場觀賞球賽,以免因刺激過度而發生意外。
6.1.9.消費者明白自身與相關之未成年參與者為自願入場,並了解參與本球賽有潛在受傷(或致死)及隨身物品毀損之可能性。本賽事現場依照規定投保公共意外險,若有任何發生意外請與本會聯繫,若符合理賠資格將由保險公司協助辦理賠償事宜。 6.1.10.為維護運動員之肖像權利,非經本會書面允許,觀眾不得攜帶攝影機具進入球場,且各式相機之使用不得搭配望遠鏡頭(300mm及以上)或特殊效果鏡頭於球場內使用,若屢勸不聽,本會有權利進行驅離或移請警方處理。
6.1.11.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外傳播任何賽前、比賽過程及賽後相關訊息,所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敘述、影像、影帶、聲音、重製品或其他與比賽相關訊息。 6.1.12.本賽事得不受地域限制、永久性且無償利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任何出現於實況直播、電視轉播、錄音廣播、攝影、錄影、錄音等重製球賽過程相關方式之消費者攜帶兒童及身心障礙陪同者肖像、姓名、聲音、評論或其他相關權利,並進一步以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重製等方式,全部或一部使用該內容。 6.1.13. 請勿攜帶瓶罐、煙火、爆竹、瓦斯汽笛、酒精等危險物品及麥克風入場。並請勿將各項物品丟入比賽場內,以避免危害球員、裁判、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及維護我國國際形象。
6.1.14.消費者不得攜帶寵物進入球場;入場後不得在觀眾席抽煙及雪茄;不得在球場設施與場內外,懸掛具悔辱性、宗教性、政治性及非運動性意涵之旗幟、標語、橫幅、或其他宣傳物品,本會對觀眾所自製、持有之宣傳物品所有內容擁有審查權及同意權,未獲本會同意,不得持該物品進入賽場內,違反規定者,本會有拒絕其入場或要求離場之權利,違規情節嚴重且影響球賽進行者,將移請警方處理。
6.1.15. 消費者不得有妨礙比賽正常進行或意圖與球賽參與者接觸之行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具攻擊性之標語。違反規定且經勸阻無效者,本會有權要求消費者離開球場。
6.1.16.消費者違反票券使用規則及安全規定者,本會得拒絕消費者行使票券之權利,違規情節嚴重且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將移請警方處理。
6.1.17.如不遵守會場工作人員指示或活動注意事項時所發生之事故,本會恕不負責,且本會有拒絕入場或要求離場之權力。違規情節嚴重且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將移請警方處理。
6.2.本會保留贈品、權益解釋及變更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及相關規定以本賽事官方FB/IG專頁或賽事場所現場公告為準。

第七條(保險)
7.1.本會已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0元。
7.2.前項約定之保險項目及金額如下:
7.2.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000元。
7.2.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0,000元。
7.2.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200,000元。

第八條(消費爭議)
8.1.若消費者有票券消費爭議,可以電子郵件向本賽事委託拓元售票系統(https://help.tixcraft.com/hc/zh-tw/requests/new)或於週一至週五 10:00-18:00致電客服電話(02)8772-9835)提出,本會將於收到消費爭議通知後儘速調查,並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妥處。

第九條(一般條款)
9.1.關於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約定;若本契約未約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範暨誠信原則辦理。
9.2.本契約內容如有異動,悉依購票渠道公告為準;除為履行法令變更所定義務或更有利於消費者權益外,已出售票券之權利義務均依出售票券時之本契約版本為準。 9.3.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或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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